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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专业方向必修课、选修课课程规定
2013-03-18 11:41 王冰 

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

专业方向必修课、选修课课程规定

(2006年3月)

鉴于MPA研究生专业课程的讲授,由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委托MPA教育中心指导相关学院承担,为了加强对专业课的教学管理,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对学生负责,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对这类课程的规定如下:

一、该类课程应是学院提交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

二、任课教师符合MPA的教师资格要求,所讲课程与“天津师范大学MPA课程登记表”的内容一致;

三、任课教师授课前向MPA教育中心提交符合MPA教学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

四、实际授课学时符合课程计划的规定;

五、课程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符合规定的考试要求;

六、结课考试后,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教学资料规范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有关全部资料交MPA教育中心。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专业课程,MPA教育中心将认定该课程有效,相关学分列入教学总学分之中,并报专业学位教育中心。

图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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