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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中心学生课堂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2013-03-18 11:44 王冰 

天津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中心

学生课堂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加强学生课堂考勤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MPA教育中心负责实施,任课教师、教学秘书、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天津师范大学MPA教育中心在校生。

第二章 考勤管理主要内容

第四条考勤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旷课、迟到、早退、请假等四种情况。学生自开学之日起开始实行考勤。凡教学计划应修读的课程均实行课堂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请假期限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病假、公假、事假

1. 学生因病不能上课者,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附件1),并附有关证明。病假须有校医院或所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它医院的诊断证明一律无效,申请单经任课教师批准后交教学秘书登记并保存。

2. 学生请公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公假须持有关单位证明,申请单经任课教师批准后交教学秘书登记并保存,各单位应严格公假审批手续,避免公假过多占用学生学习时间。

3. 学生因事不能上课者,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事假须陈述原因及出示证明,申请单经任课教师批准后交教学秘书登记并保存。

第三章 考勤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课堂考勤的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每次上课前应按规定完成课堂考勤记录,将考勤结果定期反馈给班主任和教学秘书,同时加强对缺勤学生的关心和教育工作。

第七条班主任主要负责定期根据考勤和教师反馈情况做好缺勤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八条中心教学秘书主要负责将任课教师上报的考勤结果进行汇总统计,然后将结果反馈给中心办公室,同时督促任课教师加强课堂考勤管理。

第四章 课堂考勤的统计与管理

第九条凡无故不上课者,视为旷课,迟到、早退(十五分钟以内)三次计旷课一学时,(十五分钟以后)一次计旷课一学时处理。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如实登记学生旷课、迟到、早退、请假情况,一并记入当日课堂考勤记录表,课堂考勤记录经任课教师确认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学生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经请假各审批方分别批准后方可生效。学生以学时为单位向需要请假课程的任课教师分别递交请假申请单。请假不超过10学时的由需要请假课程的任课教师批准;超过10学时者由需要请假课程的任课教师与班主任(或辅导员)共同审批;超过20学时者由需要请假课程的任课教师与中心主任共同审批。经批准后的请假申请单由任课教师交教学秘书登记并保存。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事先请假,否则事后不予以补办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时必须先征得班主任同意,事后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凡因假不能出勤的,应在告知班主任的同时,亲自或委托同学告知任课教师后,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课堂考勤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无故旷课的学生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照《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定》执行。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应加强对课堂纪律的管理,对不按规定上课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规定对缺课学生的平时成绩做出判定。

第十六条无论任何理由,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直接申请重修,取消其对该门课程任课教师的评教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天津师范大学MPA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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