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MPA研究生专业课程的讲授,由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委托MPA教育中心指导相关学院承担,为了加强对专业课的教学管理,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对学生负责,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对这类课程的规定如下:
一、该类课程应是学院提交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
二、任课教师符合MPA的教师资格要求,所讲课程与“天津师范大学MPA课程登记表”的内容一致;
三、任课教师授课前向MPA教育中心提交符合MPA教学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
六、结课考试后,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教学资料规范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有关全部资料交MPA教育中心。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专业课程,MPA教育中心将认定该课程有效,相关学分列入教学总学分之中,并报专业学位教育中心。
|
图 片:
无
|
已添加附件: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