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搜索
教学园地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园地 >> 教学规范 >> 正文
天津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3-03-18 11:39 王冰 

天津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6年3月)

本规定依据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MPA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经研究生院批准执行。

一、MPA研究生守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和人民。

2.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举止文明,诚实守信,谦虚谨慎。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自强不息,求实创新,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4.遵守宪法、法律和天津师范大学各项规章制度。

5.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发扬团队精神,善于合作双赢。

二、学制与入学

1.凡经参加全国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联考入学考试,经天津师范大学复试审查合格,报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录取的考生,即取得我校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2.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时,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校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及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新生报到后须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者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给MPA研究生证。

3.对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但经本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个人申请,校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及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校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及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本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4.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4)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5.MPA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2.5-4年,在职学习最长不能超过四年。

6.MPA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必须延长者,经MPA教育中心提出,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满仍不能完成学业的MPA研究生按肄业处理。

7.MPA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工作及其他培养环节,可提出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MPA教育中心审核,报校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及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提前答辩。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三、纪律和考勤

1.MPA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和MPA教育中心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2.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MPA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日期离校和返校,并在每学期开学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MPA教育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时,必须事先请假,向MPA教育中心办理请假手续,凡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注册者,均视为无故迟到。无故迟到三天者通报批评;无故迟到两周者令其退学。

4.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主动配合教师考勤签到。上课时必须关闭移动电话通讯工具,以免影响课堂秩序。

5.严格执行请假制度。MPA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假、事假时,应填写并提交请假申请表及必要的证明。请假两周内由班主任同意,MPA教育中心批准。超过两周者要报校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及研究生院批准。

6.MPA研究生执行课堂考勤制度。任何一门课程无论何原因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须重修。

四、学习和考核

1.MPA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MPA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总学分包括核心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社会实践与专题讲座的学分。

2.核心课与专业必修课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及格后才能取得学分,选修课必须进行考查,考查及格后才能取得学分。学生课程不及格时,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

3.社会实践包括社会调查,专题研讨和专题讲座等学术活动,按通过或不通过登记成绩。通过者取得学分,不通过者必须重修。

4.MPA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求进行。选修课可根据研究方向选其他专业研究生的选修课,但必须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到MPA教育中心办理选课手续,未办手续自己去听课不承认学分。

5.MPA研究生要独立完成作业,不交或迟交作业者相应扣分,发现雷同或抄袭者,该作业不记成绩;课上应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做到课下认真阅读,按要求做好充分准备,课上积极讨论发言,达不到上述要求者不记成绩。

6.如果MPA研究生已学过课程计划中的某门课程,按照MPA研究生必修课的有关规定在原课程学分有效期内可申请免修,但不能免考,必须在该门课程结束时随班考试,并按随班考试结果登记成绩,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若不及格不得再重修。

7.MPA研究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在成绩单中以“作弊零分”记。确有悔改表现者,经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随下一年级的研究生重修一次,并交纳重修费。累计考试作弊两次,或请他人替考及代考者,令其退学。

8.MPA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应提前提交相关证明。经任课老师和MPA教育中心同意后,方可参加统一组织的补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在成绩单中注明“缺考零分”,经MPA教育中心同意后,该门课程可以按重修处理。

9.MPA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完成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用6-9个月时间完成论文的撰写工作,在学制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答辩及MPA学位申请。

五、休学与复学

1.MPA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书可申请休学。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申请休学。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申请休学。

申请休学者需交相关证明,经班主任同意,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积不得超过一学年。

2.休学的MPA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休学证明(因病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到MPA教育中心办理复学手续,经校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批准后,凭复学证明到MPA教育中心注册,其结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

3.研究生因故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者,可提出保留学籍的申请,经班主任同意,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发给保留学籍的证明,期限不超过一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4.停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个月,持保留学籍的证明申请复学,经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其结业年限按停学时间顺延。

六、退学

1.MPA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违犯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4)有三门核心课程不及格者;

(5)考场作弊后补考不及格或累计考试作弊两次者;

(6)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7)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1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

(12)无论何种原因,具有学籍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者。

2.MPA研究生退学,经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发给有关学习经历证明,注销其学籍。学习满一年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半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3.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得复学。

4.退学的研究生所交年度学费在本年度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不足一学期的退全程应交总学费的1/6。

七、奖励与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MPA研究生,经过评选,应给予表扬和鼓励。表扬和鼓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2.MPA研究生撰写提交的案例,被教学采用并入选MPA案例库的优秀案例给予相应报酬。

3.优秀学位论文可参加全国MPA研究生优秀论文评选。

4.对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及触犯国家法律和违犯学校规章制度的MPA研究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以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八、学位获取

1.MPA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学习和必修环节,学习成绩合格,修满本学位的学分并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根据有关规定,向我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定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2.MPA研究生通过课程计划的学习,德,智,体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3.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4.已获取MPA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图 片:

已添加附件: 无

关闭窗口

版权归天津师范大学所有